有關115年「第21屆教育奉獻獎」初審與推薦事宜
一、 依教育部115年2月2日臺教師(三)字第1152600176號函暨「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辦理。
二、 本要點旨在表揚退休或離職之校長、教師及軍訓教官,於退休或離職後持續投入教育或社會服務,其卓越貢獻足為典範者。
三、 受推薦人由本縣各級學校(含國私立中等以下學校及大專校院)、民間團體或基金會,於115年3月31日前向本府提出推薦;本府受理推薦後組成評選工作小組辦理初審作業,並依本要點規定名額(本縣為2至3名),於期限內將推薦名單及相關資料函報教育部。
四、 依本要點第6點規定之範疇說明如下:
(一)限制規定:最近3年內(112年至114年)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獎勵者,不再受理推薦。若經查資料不實或重複領取獎金者,將撤銷資格並追繳獎勵。
(二)不列入排除項目:國家講座、學術獎、社會教育貢獻獎、教育專業獎章及藝術教育貢獻獎(個人組)等獎項,因性質與本獎有別,不計入重複給獎之排除範圍,相關獲獎人員仍具受薦資格。
五、報名作業注意事項:
(一)資料規範:請務必留意填寫字數限制,具體事蹟佐證請擇要掃描為PDF檔(單一檔案10MB內,總計40MB內)上傳,每位受推薦人可上傳10個資料,檔名請簡述資料內容。如佐證資料僅有紙本檔,請受推薦人以A4大小列印、燕尾夾固定,勿膠裝,由本府協助掃描上傳。
(二)授權同意:被推薦人資料(含照片)將用於媒體宣傳及芳名錄編撰,請被推薦人依照片使用目的提供適當照片,確認已取得被推薦人及其照片內相關人員之授權同意。
(三)另請將「推薦表」、「推薦名冊」可編輯檔及「個人正面 半身彩色照片」 電子郵件寄送本府承辦人信箱並請來電確認收達。
六、檢附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、推薦表及推薦名冊各1 份。